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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与公安工作联动机制4篇

时间:2023-08-05 10:11:01 工作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消防与公安工作联动机制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

  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

  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

  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

  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

  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

  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

  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

  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

  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

  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二)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突击性、季节性和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事实清楚、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含本数)、当事人无异议且同时具备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足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可能发生民事争议条件的火灾事故应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检查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存档备查。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应当每周不少于2家,每年至少完成单位总数的5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的消防监督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系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资料;防火检查、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的记录和有关资料;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与消防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记录;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公安派出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询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防火工作开展和员工、居民、村民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演练情况。

  五、检查内容及程序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制定,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一)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使用、开业前,办理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审批情况;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置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时,消防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

  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痛性行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用火、用地,不能立即改正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

  安全疏散的;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意见书》,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对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七)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部消防大队(消防科)申报备案的;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八)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

  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同时要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公安派出所受理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六、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个人处警告、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

  (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处罚种类和数额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2人当场做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四)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事实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

  公安派出所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适用《传唤证》。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七、火灾处理

  公安派出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分)局指挥室和消防部门报告。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参加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要求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在二日内制作《火灾事故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不出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法律文书。

  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火灾行政处罚案件不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复议。

  公安派出所调查中发现有不适用第八条的火灾事故,应当书面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调查的火灾进行统计,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2日前(含节假日)将上月报表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因故当月未能上报的火灾,应在下个月补报。

  八、考评和奖惩

  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应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主管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考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消防监督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二)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执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

  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篇二:消防与公安工作联动机制

  

  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职责

  类别

  内

  容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机制

  件的。

  申办公共娱乐场所无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书。

  公共娱乐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文件如《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文广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

  住建局

  安监局

  房管局

  消防大队

  工商局

  责任部门

  住建局

  住建局

  处理意见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不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

  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备注

  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教育局、民政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文化、局、卫生局、体育等公共场所未通过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条件审查的。

  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强制性认证、型式消防大队

  及时通过政府和消

  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

  公安局、消防大队

  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对不予消防行政许可的。

  对予以行政许可的。

  文广局、人行等部门

  在作出决定后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

  及时在政府和消防大队网站公布。

  不予批准。

  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认可、强制检验,或被撤销、暂停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的。

  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

  对登记设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消防产品经营维修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检测企业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中介服务企业的。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对应取得而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对娱乐场所被消防大队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消防大队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

  工商局

  工商局、质监局

  工商局

  住建局

  防大队网站予以公布。

  作出决定后抄告消防大队。

  及时通过省、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消防大队。

  向工商、质监部门消防大队

  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在依照法定职责查消防大队

  处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

  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工商局

  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由消防大队责令改正,同时通报文化消防大队

  部门,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公安局

  令停业整顿,直至移送文化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消防大队

  依法查处并及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

  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

  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

  消防违法行为通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屡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

  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

  报移送机制

  法行为。

  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省及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

  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相关部门参与

  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抄告行政主管公安局、消防大队

  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通过实行不同标准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

  的费率,促进投保保险公司

  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对重大火灾隐患进媒体要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注重舆论引导。

  电视台、乐安门户网、乐安消防网等

  行定期媒体公示和跟踪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意识。

  行为。

  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应急办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篇三:消防与公安工作联动机制

  

  灭火和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预案

  灭火和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预案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嘉兴市灭火和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预案》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忠诚可靠,服务人民、谒诚奉献”的总要求为指导,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实施,积极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提高对火灾和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社会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整合社会战斗资源,加强合成演练,提高全县各部门、单位联勤联动

  能力和组织指挥水平;充分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准备工作,加大供水、供电、供气、民政、医疗、公安等单位救灾资料开放共享的力度,积极推进“政府指挥、部门联动、全民支援、消防率先”的社会抢险救援体系,实现第一时间协同作战,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预防因灾情导致社会舆情事件的发生,控制并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适用范围

  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或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社会反应强烈的重特大火灾和抢险救援事故。

  重点单位或重要场所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燃烧或爆炸起火事故。

  有大量人员被困,且救援难度大、救援时间长的火灾灾害事故。

  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其他重特大次生事故的灾害。

  需要启动《XX县灭火和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建设工作预案》进行处置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四、处置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灭火救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灾害事故处置在各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人员伤亡。

  五、组织指挥

  指挥机构

  1.成立XX县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经济贸易局、县规划与建设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消防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县灭火与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3.力量调度。县局指挥中心进行统一实施调度,119指挥中心做好各增援力量的调度。

  职责分工

  1.县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组织领导和指挥本级预案处置的重特大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2.县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灭火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制订修订重特大事故处置预案;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和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报道灾害现场新闻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和新闻发布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各警种参与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置;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灾害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县社会治安;对灾害事故地县重要目标实施警戒,紧急情况下协助警戒对象转移,灾后现场的警戒;负责因灾害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3.县消防大队: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事故的紧急处置;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组织志愿、专职和其他形式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4.县经济贸易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协调与调配工作。

  5.县规划与建设局:负责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灾害灭火救援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6.县安监局:组织协调调动企业专业队伍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调动专业人员和破拆装备参加特种救援工作。

  7.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灾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8.县交通局:及时组织运送参加救援的人员、物资和器材,维护公路畅通。

  9.县财政局:负责救援现场的资金保障,负责协

  调应急费用的资金保障。

  10.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受灾害危害的灾民和财产的转移;搞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11.县质监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特种设备方面的火灾灾害进行分析、论证,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为灭火救援指挥部提供现场所需特种车辆资源的信息。

  12.县环保局:利用相关技术对灾害事故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有毒物质的成份,调查其产生源,提出有毒物质可能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次生灾害防治的建议报告。

  13.县气象局:做好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灾害事故现场的气象保障服务。

  14.县供电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管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或需要输送或切断电源。

  15.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固定指挥部通信联络保障;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移动通信联络保障。

  现场协调

  县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灾害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灭火与应急救援

  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作战组、专家组、供水组、通信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清障破拆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

  1.作战组:消防大队为组长单位,负责搜集灾害现场相关信息,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监督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灭火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专家组:县政府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县灭火应急办负责启动专家资源库,调集有关专家到达现场,对灾害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为指挥长提供决策依据。

  3.供水组:水务集团公司为组长单位,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使用各种水源、供水和协调相关部门保证灾害事故现场的供水工作。

  4.通信保障组:移动公司为组长单位,移动公司负责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保障,通公司负责固定指挥部通信联络保障,5.医疗保障组:县卫生局为组长单位。县卫生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救护和运输工作,会同下属医院建立后方救治场所。

  6.生活物资保障组:县民政局为组长单位。负责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受灾害危害的灾民和财产的转移;搞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7.清障破拆组:县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组长单位。负责协调提供特种车辆对灾害事故现场清障破拆。

  8.安全保卫组:县公安局为组长单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参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抢救,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9.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负责报道灾害现场情况和新闻发布工作。

  10.事故调查处理组: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牵头会同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组成调查组,对权限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批复结案。

  六、处置程序

  预案的启动程序

  1.发生灾害事故时,事发地公安消防部门立即按程序调集辖县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报告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启动本级预案灾害事故态势仍无法控制,需要

  请求上级增援时,由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上级同意,请求调派力量增援。

  3.在发生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灭火救援难度大、政治影响大的灾害事故时,由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

  4.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响应状态。

  情况收集

  最先接到灾害事故报警单位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向同级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灾害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灾害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力量调集

  县灭火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调集相关力量、物资的需要迅速到场参与处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携带相关器材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

  挥下,协同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篇四:消防与公安工作联动机制

  

  XX区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XX区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设“应急通信联得通、应急队伍拉得出、应急装备调得动”的应急救援格局,推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综合优势和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勤、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2020年10月底前,实现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同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联调联战机制进一步优化;

  灾害事故、预警通报、灾情研判、应急处置等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

  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作战能力进一步增强,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开展救援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二、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主要由政府应急救援力量、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一)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包含应急、消防、公安、交警、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国资、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所属应急救援力量。

  (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包含XX区辖区内电力、铁路、高速公路、能源、危险化学品、冶金、商业、通信运营商等行业领域的中央和省属驻我区国有企业、市属企业、区属企业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各类企业专职救援队、工程机械队、微型消防站等。

  (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包含具有注册资质的公益救援队、消防志愿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等民间救援组织。

  (四)应急救援专家。区应急管理专家库相关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高等院校教授学者等。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完善指挥调度机制1.明确职责分工。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应对职责范围内灾害事故;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全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职责范围内灾害事故发生时,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度指挥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2.优化力量调度机制。需调用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时,由消防救援队伍拟定调用方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相关应急救援力量下达出动指令,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汛期等特殊时期,须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出动指令。应急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时,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上级消防救援队伍具体实施。(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3.强化现场指挥处置。在党委、政府未组织建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情况下,由消防救援队伍负责在现场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或请求支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时汇总信息,会同应急专家组滚动研判灾情,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支援和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党委、政府组织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各应急救援力量按照现场指挥机构指令行动。(责任部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二)加强日常联勤

  1.加强指挥平台建设。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全区统一的作战指挥平台,积极推进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一呼百应”调度指挥网络。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将应急救援力量的人员、装备、物资等基础数据录入平台,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做好与消防救援大队的对接,并定期对应急救援力量的人员、装备、物资等基础数据进行更新维护。(责任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市

  场监管局、中国移动XX区分公司、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中国电信XX区分公司)2.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各应急救援力量要建立完善应急响应制度,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随时做好按照调度指令开展行动的准备。区消防救援大队运用平台每月调度一次各应急救援力量值班值守情况,重要节点、敏感时期要加密调度频次。(责任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3.加强应急实战演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磨合工作机制,提升队伍紧急拉动和协同作战能力。(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三)强化应急联动

  1.强化信息共享。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信息的同时,及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要及时通报预警和灾情研判信息。消防救援队伍接到灾情和预警信息后,要快速反应,全面做好分析研判,及时向各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推送,督促指导做好应急准备。(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各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2.强化响应协同。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消防救援队伍要做到信息实时共享、灾情联合研判、应急响应同时启动。灾害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并根据救援需要按程序调动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各联动应急救援力量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进行增援。应急救援专家按指令做好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持工作。(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3.强化总结改进。灾害事故处置结束后,参与救援的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力量联动处置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灾害事故调度指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四)强化联动保障

  1.管理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政府按照原保障渠道对政府应急救援力量予以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动员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企业和社会

  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各级应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没有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给予应急救援队伍适当的资金补偿。(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2.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公路等措施,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快速通行条件。根据工作实际,配合上级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救援车辆公路免费通行机制。(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3.物资装备保障。各应急救援力量组建单位应配备专业救援器材,为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及时启用应急储备装备,紧急调用抢险救援所需要的工程机械、专业设备、防护装备等设备设施,尽快投入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综合保障。(责任部门:各应急救援力量所属有关部门、单位)4.人员待遇保障。应急救援力量所属部门、单位要为联动应急救援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业务训练、演练、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抢险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评残、评烈等相关待遇。(责任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中国移动XX区分公司、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中国电信XX区分公司)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建立联调联战工作机制是提高协同应对处置灾害事故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整合我区应急救援力量,提升灾害事故救援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部署,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快速推进,高标准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

  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分工,压实责任,明确此项工作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科室及人员,制订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

  (三)加强督导,确保成效。制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有效激励手段,确保工作高标准完成。区安委会要将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区安委办将采取定期调度、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单位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联动响应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区联调联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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