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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2 10:44:02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地震制度】南宁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范文精选】


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地震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地震局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接受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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