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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精选推荐】

时间:2024-01-18 16:00:02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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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精选推荐】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四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七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第九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十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十四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十五章  附  则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3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第四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6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9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

第七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4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18

第九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

第十章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20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4

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5

第十三章  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30

第十四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1

第十五章  附  则   32

附件   33

附件1: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33

附件2:主要常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36

附件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37

附件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38

附件5: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39

附件7: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

第八条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十三条  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八条 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拆时并安排关人员进行检查。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工作。

(四)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四)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五)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及时复查,直至隐患消除。

(六)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其他安全检查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产值的6‰比例提取,专户储存。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保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公司安全管理培训、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安全部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12.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统计上报。

安全费用每月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将作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培训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公司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司索人员、场内司机、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公司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施工班组实行班前教育,即由班组长在班前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留有书面记录。

(五)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1、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由公司劳资部门负责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2、每年年初由公司劳资部门制定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草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4、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利用电视、广播、画展、标语、挂图、黑板报和壁报等多种形式,经常进行广泛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故报告:

(一)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由其直接领导报告公司负责人。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项目部报告,再由项目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监站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局、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三)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公司在建项目应按规定在每月终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查。

(六)在伤亡事故发生30日内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施工人员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清理事故现场应经调查组同意,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事故真相。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部分对象,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走现场部分对象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可能涉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要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1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对象,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

(3)收集并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4)其它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2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和试验报告。

(6)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资料。

3事故责任分析

(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凡属责任事故应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其它应负的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通过充分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成员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在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事故结案: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轻伤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审查结案,重伤事故由企业劳动局或建设局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结案,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建设厅报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跨地区施工发生伤亡事故,按事故管理权限,由安委办负责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将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批复材料抄送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事故涉及两个地区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审批结案,并将材料抄送异地企业的安监部门。

事故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后,由安委会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告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  

第七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总要求    (一)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为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二)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十一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一)项目经理部机管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
     2.设备的购买日期:     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赁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第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标识    (一)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二)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三)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第四十三条  机械设备的组织    (一)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先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批、备案。    (二)项目经理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赁”。    (三)项目经理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配合项目经理部机管员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经理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自行购置。    (四)凡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进行评定审,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第四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    (一)项目经理部租赁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赁合同》;
并将《租赁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租赁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行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三)租赁设备的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第四十五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机械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即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生产科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    (二)各项目经理部应聘任机管员,该机管员应具备机械设备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设备管理经验。    (三)机械设备使用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    (五)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荷运转。    (六)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七)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各项目经理部的机管员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    (一)施工设备的保养由项目经理部机管员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并由操作人和机管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    (二)《施工设备检修计划》由项目经理机管员部根据《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编制,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核、备案。    (三)施工设备的检修,由工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机管员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机管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    (一)小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由项目经理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标明行;
项目经理部机管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二)大、中型设备进场后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安装、使用,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三)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事先由选定的专业队伍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科设备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拆装工作由非本公司队伍来承担,应先由生产科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承担拆装工作。    (四)大、中型施工设备的运输,按《物资搬运操作规程》执行。    (五)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按有关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相应的《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机械设备的停用管理    (一)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进仓;
大型设备应定期(一般一个月一次)做维护保养工作。    (二)工程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尽快组织进仓,进仓后根据设备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三)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第四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报废批准。    (一)机械设备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报废:     1.主要机构部件已严重损坏,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能耗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配件来源的。    (二)应予以报废的机械设备,项目经理部应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送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查、备案。大、中机械设备要送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    (三)报废了的机械设备不得再投入使用。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的一切活动都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执行,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必须重新报审。 

第五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经理、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科、质检科、安全科审核签字,最后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对于模板、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塔吊、施工电梯、起重吊装、临时施工用电、爆破拆除等专项工程应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科、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指导施工。

第五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四条  严禁施工组织设计滞后与施工,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应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成稿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审查,定稿后按公司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批工作;
严禁擅自变更组织设计,野蛮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在施工现场把关,按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第五十五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要依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司生产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质检科及安全科应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包括责任制、目标考核、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如何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还应包括进度、劳力、机械设备进场、材料物质进场等计划,同时还必须绘制现场平面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专项方案要有严谨的理论计算过程和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保养制度和预防性修理,进口设备必须按维修保养说明书的运转周期进行强制性保养,把设备故障降到最低,如发生故障必须全力抢修,并做到三不放过,即查故障原因不查清,预防措施不具体,操作人员不受教育不放过。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随机备件、附件、专用工具必须完整,齐全。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应有明显标记以区别。

第六十条  合理润滑,做到五定,即:(定人加油,定时化验或换油,定点供油,定质选油,定量用油)及液体润滑“三过滤”(进油时过滤、放油时过滤、加油时过滤)“一沉淀”的工作原则。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定人定机的岗位管理制,严格按设备性能操作,禁止超负荷运转。

第六十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设备操作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真正做到“四懂、三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必须按例保要求搞好每天的廵回检查,并认真填写运转、保养记录。

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单机的档案必须填写完整,齐全。

第十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十五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三)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

(四)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第六十七条  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三)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安全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二)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

工作。

(四)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九条  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
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
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十一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七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
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七十三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
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300元。

3.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300—10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反馈报告》逾期不反馈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项目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50元;
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一次发现项目有10个违纪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处罚2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4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并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8.区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检查要求的项目并令公司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受到通报表扬项目对项目负责人予以500—2000元奖励。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4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四) 工伤事故

1.项目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300—1000元,项目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2. 项目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事故班组1000—5000元,项目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

3. 项目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事故班组5000—10000元,项目负责人罚款2000—5000元。

4. 项目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人,

罚款500—3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6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30%罚款(不少于100元)。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一)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二)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四)项目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五)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七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项目负责人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本公司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七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项目部应当为从业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者获得职业病防治保护。

第八十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十一条  对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无治理措施,无劳动保护,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和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第八十二条  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督促各单位搞好职业病的防治管理。

第八十三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依照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如实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八十四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十五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病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八十六条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有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事故发生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八十八条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
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八十九条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第九十条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二)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三)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2.分包单位的施工员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四)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五)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六)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后,方可使用。    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
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七)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八)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九)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十)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十一)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十二)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10.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11.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第九十一条  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一)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二)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第九十二条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一)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二)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三)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四)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五)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六)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九十三条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  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九十六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安全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九十八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十九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300-6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一零零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负责人予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一零一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十四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零二条  要体现各级交底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各项目部及时办理开工申请。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第一零三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和班组分别应随施工组织设计,向参加施工的职工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使广大职工都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作业应采用哪些措施,并说明其重要性。

第一零四条  每个单项工程开始前,必须重复交待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坚决纠正只有编制者知道,施工者不知道的现象。

第一零五条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开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向全体职工进行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卡,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要按工程进度交叉作业的交底,(填写班组活动记录),在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卡。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零六条  本安全管理制度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等有抵触,则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等为准。

第一零七条  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文件同时废除。

第一零八条  本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附件2: 主要常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附件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附件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附件5: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附件6:劳动用品使用制度

附件7: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附件

附件1: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项目安全目标考核规定

为保证安全生产及目标责任的具体贯彻实施,特作以下考核规定:

一、考核时间:1、项目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2、班组目标:每十天考核一次

3、操作班组职工:每周抽查考核次数不限

二、考核内容:具体的目标措施实施情况及实际操作能力及时间完成能力;
是否完成目标并在规范、规程允许范围内;
遵章守纪情况。

三、考核办法:现场实测实量、进度完成计划及质量由小组组织人员考核测试。

四、奖罚办法:严格按规定对完成目标的奖励每人次200元,对未完成目标计划,每项扣罚50元。

五、年度考核总评价:对完成目标较好的班组及个人和全年奖金挂钩,奖罚分明,实行年终奖金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以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

附: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项目部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施工队长):***

成员(技术员/安全员)*** ***  ***  ***

****项目部:***

2005年  月  日

安全目标考核规定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考核办法:

一、按所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每月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

二、每月由项目经理及安全专业人员对本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并有记录,以确保目标的完成。

三、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时抽查考核,企业与项目、项目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确保目标实现的具体方法。

四、每月由项目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及反馈情况。

五、项目经理每月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各班组进行日常安全活动考核。

六、采取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安全生产深入开展。

奖励方法

一、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按年初签定责任状的具体条款,年末给予考核兑现。

二、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或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视贡献大小可随时给予奖励。

处罚办法:

一、安全达标没按部标的具体要求完成,如:

责任制制定不完善,不执行考核的。

不制定专项技术施工方案,或施工方针针对性不强,

不按施工方案交底的。

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不符合

规定,违章冒险作业的。

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后,逾期不改,又不采取措

施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不按规定提供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又不改正的。

不按规定安装架设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和设施,危及人

身安全的。

招用新工人(或换岗工人)不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等级资格,又

不签定安全施工合同,不办理安全许可证的。

10.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又不认真改正的。

11.施工现场不文明施工,严重脏乱差的等,视其情节

给予200-5000元罚款。

二、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班组处以      元的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递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轻伤事故、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附:公司安全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单位:

2016年08月12日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科长/安全员)

单 位:

2005年  月  日

附件2:主要常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主要常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1、气瓶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1.1 、使用气瓶前要进行检查,如发现气瓶颜色、钢印等辨别不清,检验超期,气瓶损伤(变形、划伤、腐蚀等),气瓶质量与标准不符等现象,应拒绝使用,并做妥善处理。  

1. 2 、使用气瓶时,一般应立放,不得靠近火源。气瓶与明火距离、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3 、气瓶要防止曝晒、雨淋、水浸。 

1.4 、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焊接、引弧,不准用气瓶做支架和铁砧。 

1.5 、注意操作顺序。开启瓶阀应轻缓,操作者应站在瓶阀出口的侧面,关闭瓶阀应轻而严,不能用力过大,以免关得太紧、太死。 

1.6 、注意保持气瓶及附件清洁、干燥,防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 

1.7 、气瓶阀结霜、冻结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 

2、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2.1、司机和指挥人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并经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做到专机专人。指挥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所指挥机车的性能和了解所吊构建重量、现场周围环境。

2.2、操作人员对起吊的构件重量不明时要进行核实,不能盲目起吊。起吊连接在固定物上的构件,活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构件,及与地面冻结的构件,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后再起吊。

2.3、起重机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4、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要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在发现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可以拒绝执行,要问清后再操作。在一般情况下起重机司机设两个人,一个人在机上操作,一个人在机车周围进行监护。在作构件安装时可设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

2.5、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2.6、起重机在吊重自由下降时,因重力的作用对起重机产生大的冲击力,会造成机车的失稳倾翻,所以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中,不能带载自由下降。但也有些进口起重机中在降低额定负载量等措施后可使用自由降落。

附件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1、总则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面罩、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的控制。

3、引用文件及标准

OHSAS18001《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1984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发:“劳人护(1984)27号”;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劳动部发。

4、职责

物资管理部、安全监督部负责向项目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防护用品信息。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5、程序

5.1重要劳动防护用品

5.1.1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1) 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2) 安全带:常用安全带、防坠器

3) 安全帽

4) 漏电断路器

5)电焊机防触电保护装置

5.1.2重要防护用品采取定点厂家认定产品的管理,公司安全监督部每年发布《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推荐信息》。

5.1.3采购由分包方按照《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推荐信息》进行购买。

5.1.4项目经理部对分包方购买的重要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登记。

5.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5.2.1范围:1)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2)防冲击眼护镜;
3)防酸工作服;
4)防噪声护具;
5)防尘口罩;
6)长管面具;
7)绝缘皮鞋;

5.2.2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分包商自行购买,购买特种防护用品时,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5.2.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安全[2000]189号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建立登记、发放管理制度。

5.2.5项目经理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5.3安全监督部需要时对项目所采购的用品进行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预防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6、相关文件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登记表》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

附件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公司根据各工程具体情况,发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按公司安全科的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

一、架子工:发给袖套、裹脚(胶鞋)、垫肩、风镜、安全帽、安全带。

二、砌砖工:发给手套、胶鞋、安全帽。

三、抹灰工:发给手套、袖套、安全帽、风镜。

四、淋筛、拦合灰浆工:发给胶鞋、手套、安全帽、风镜、口罩。

五、混凝土工:发给胶靴、绝缘手套安全帽。

六、石工:发给眼镜、口罩、手套、安全帽。

七、水磨石工:发给胶靴、绝缘手套、安全帽。

八、管子工:发给手套、胶鞋、安全帽

九、钢筋工:发给手套、垫肩、围裙、口罩、安全帽。

十、油漆工:发给手套、袖套、口罩、安全帽、围裙、风镜。

十一、转动(机操)工:发给垫肩、头巾、口罩、风镜、袖套、安全帽。

十二、木工:发给袖套、围裙、安全帽、手套

十三、电锯、刨工:发给围裙、安全帽、口罩。

十四、电器操作工:发给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安全帽。

十五、起重工:因起重件不同分别临时决定。

十六、沥清工:发给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手套、眼镜、帆布鞋。

十七、高空、沉井、坑、槽、拆模等工种发给安全帽,安全绳。

十八、 对有损健康的特殊工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发给所需保护用品。

注:公司有关发放安全防护、保护用品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扣发、不发、迟发或发现金等。

附件5: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工地实际情况,保证工地劳动用品的供应降低工程成本与消耗,加速周转,节省消费,特对工程所用劳动用品进行全面的统一的管理,各部门应遵守下列的规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劳动用品。

一、搞好劳动用品的入库验收,把好劳动用品的验收关,确保规格、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规定。

二、搞好各种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严禁出库机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现象。

三、搞好劳动用品的领发和盘点,面向生产、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即时回收。

四、搞好库内的业务员工作,做到技术资料齐备、单据帐目正确、库容整齐、收发即时、数量准确。

五、搞好各种机械和用品的技术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用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失,质量完好无损。

六、加强团结管理体制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洪等工作,确保仓库劳动用品的安全检查。

七、管理体制部门应搞好劳动用品,综合利用和调节工作,降低库存,节约仓库储蓄费用。

附件6:劳动用品使用制度

劳动用品使用制度

公司为了节省各种劳动用品的消费和降低成本,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劳动用品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者必须对号入座,不能东拉西扯。

二、使用者必须弄清该用品的方法和部位,在较复杂的安装和拉吊处,必须带技术资料,对照使用、安装。

三、使用者上下班必须有清洁用品。

四、使用者应保护自己的劳动用品,否则照价赔偿。

五、使用者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教育,加强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六、劳动用品不能到场不用,否则追究责任。

附件7: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保护应按规定(JGJ59—99)有关标准认真落实,具体规定如下: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扣。

搭设井架、脚手架等高空作业或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时保护必须防护严密,设不小于二道防护拦杆或挂安全网封闭。

楼梯踏步及平台必须设牢固的临时防护拦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安全防护删或采用全封闭围护。

预留洞口、坑井的防护要有严密的防护盖板,1.5m2以上的洞口,四周须设双道防护栏杆,洞口张挂安全平网,并设警示标志。

通道口应均搭设防护栅、栅宽大于通道,栅顶铺脚手架,高层建筑通道口防护栅顶须设双层脚手片(交错搭设)。

严禁使用破损、缺带安全帽和霉变断裂、硬脆的安全带(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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